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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卢卫根、吴友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兰,卢卫根,吴友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53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兰,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89,住所地广东省中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卢卫根,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31,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吴友弟,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23,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卢卫根(公民身份号码××)与吴友弟(公民身份号码44×××23)在相关商业银行账户上存款(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祖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