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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英民与智占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民,智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00119号申请人张英民。被执行人智占海。本院在执行张英民与智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智占海已经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英民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张英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跃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亚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