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徐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晖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我和被告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因生活习惯和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11月,我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我依法起诉离婚;请求判令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李某丙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据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生育子女情况。证据二:结婚证。该证据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离婚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被告李某甲未提供支持其抗辩理由的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某甲对原告徐某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均不持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为此,原告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李某丙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甲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在共同生活期间,虽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