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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柯银河与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厦门金同城大厦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银河,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厦门金同城大厦业主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682号原告柯银河,男,195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周玉坤,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929号1-3层及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李瑞庆。被告厦门金同城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中山路346号二楼业主委员会办公司。负责人苏晓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柯银河与被告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厦门金同城大厦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卫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