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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林刚与陈高峰、邱理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刚,陈高峰,邱理群,许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929号原告:林刚。被告:陈高峰。被告:邱理群。被告:许文伟。原告林刚为与被告陈高峰、许文伟、邱理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高峰、许文伟、邱理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林刚起诉称:被告陈高峰、邱理群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4000元,并由被告许文伟提供连带担保,约定月息2.5%,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陈高峰、邱理群、邱理群偿还原告借款124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息1.7%计算至偿还之日)。2、被告许文伟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高峰、邱理群、许文伟承担。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陈高峰、邱理群偿还原告借款124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息1.53%计算至偿还之日)。原告林刚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协助查询户籍函二份,被告陈高峰、邱理群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适格的事实。2、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高峰向原告林刚借款124000元,被告许文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被告陈高峰、许文伟、邱理群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三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林刚与被告陈高峰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被告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陈高峰、邱理群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高峰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邱理群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许文伟自愿为被告陈高峰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高峰、邱理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林刚借款124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许文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被告陈高峰、许文伟、邱理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王艇越人民陪审员  李云芳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代书记员陈俊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