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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15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葛主强与浙江掌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葛主强,浙江掌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518-2号申请执行人葛主强。被执行人浙江掌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良。申请执行人葛主强与被执行人浙江掌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劳人仲案字(2015)第12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浙江掌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葛主强人民币3935.83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浙江掌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葛主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浙江掌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掌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掌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浙江掌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葛主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执民字第15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 行 员  钱 军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姚荣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