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帅某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某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896号原告帅某某,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剑,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徐某甲,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帅某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告上次离婚诉讼经本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上次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帅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