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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执民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春姿与谢木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姿,谢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姿。被执行人谢木林。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古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木林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古市房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春姿也未能提供谢木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谢木林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春姿3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第10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