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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图们市凉水镇小杨轮胎修理部与李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图们市凉水镇小杨轮胎修理部。被告:李宗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凉水镇小杨轮胎修理部诉被告李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凉水镇小杨轮胎修理部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凉水镇小杨轮胎修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凉水镇小杨轮胎修理部负担。审判员  申作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