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047号公诉机关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长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25日被长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长海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徐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蔡某某在淘宝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自制白钢手枪,并通过网银转账将钱汇给销售商,销售商通过韵达快递将该枪支邮寄给被告人蔡某某;事后,被告人蔡某某又在淘宝网以人民币500元价格,以同样方式购买一支自制直筒式手枪。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购买的两支枪支均认定为枪支。长海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没有持枪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蔡某某在淘宝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自制白钢手枪,并通过网银转账将钱汇给销售商,销售商通过韵达快递将该枪支邮寄给被告人蔡某某;事后,被告人蔡某某又在淘宝网以人民币500元价格,以同样方式购买一支自制直筒式手枪。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购买的两支枪支均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关于协助查证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吴和阳非法制造贩卖枪支案线索的函、扣押物品清单、快递单、中国农业银行流水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大)公(司)鉴(痕迹)字(2014)164号枪支检验鉴定报告,搜查笔录及现场搜查照片。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没有持枪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属于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蔡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改造,也不会对本地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蔡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法定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浦声龙审 判 员 马 有人民陪审员 王作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丽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