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付成杭与梅连兵、刘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88号申请人付成杭,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梅连兵,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340321197707083179被申请人刘影,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340321197608140828申请人付成杭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元,并已提供6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付成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元。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