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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卡米拉·黑那亚提与新疆大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米拉·黑那亚提,新疆大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卡米拉·黑那亚提,男,哈萨克族。被执行人:新疆大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云萍,经理。原告卡米拉·黑那亚提诉被告新疆大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大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04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60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本案“四查”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大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审 判 员  努尔兰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包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