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江刑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刑初字第0064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原江都市新区安全煤机仪器厂负责人。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原江都市新区安全煤机仪器厂负责人)经陶某(原江都市邵伯镇物资公司废旧金属回收站经理,另案处理)介绍,采用支付8%左右的开票费等手段,让原江都市邵伯物资公司废旧金属回收站为自己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下同)194010元,其中税款28189.48元,已申报抵扣。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出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未到庭证人陶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记帐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增值税申报表、企业网上认证结果通知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尚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退出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被告人陈某是自首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自首、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已抵扣税款人民币二万八千一百八十九元四角八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娟文书附页:(2015)扬江刑初字第00640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举报投诉方式:刑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张军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