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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刑初字第0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017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1993年2月、1993年7月、1997年5月因赌博分别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二千元、一千元。2015年6月8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由江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3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梦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的一天,孙某(已判刑)向徐某甲(已判刑)提议设赌局诈骗被害人王某乙,后孙某通过徐某乙(已判刑)联系找来张某(已判刑)安装遥控骰子的线圈。几天后的一天晚上,孙某电话纠集被告人陈某及许某、王某甲(均已判刑)、张某等人至江阴市新桥镇黄河村某号孙某家中以麻将筒子牌进行“牛牛”赌博,徐某甲带被害人王某乙前来参赌,以孙某负责戴隐形眼镜看牌、遥控骰子,王某甲、张某负责轮流开庄,被告人陈某及许某、徐某甲负责假装扎赌的手段实施诈骗。期间被害人王某乙向孙某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输掉,事后向孙某支付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王某乙共计被骗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事后分得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赔人民币1000元,已发还被害人王某乙。另查明,案发后,孙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4000元,徐某甲退赔赃款人民币9100元、徐某乙退赔赃款人民币1100元、张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800元、王某甲退赔赃款人民币2000元、许某退赔赃款人民币2000元,已分别发还被害人王某乙。被害人王某乙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孙某、徐某甲、徐某乙、张某、许某、王某甲、孙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的劣迹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已退出违法所得,被害人损失已挽回,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无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不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XX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相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