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执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方青荣与付良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青荣,付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544号申请执行人方青荣,居民。被执行人付良忠,居民。本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方青荣与被执行人付良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良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方青荣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付良忠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鄂竹山刑初字第00094号判决中所确定的给付27050.56元赔偿款的执行内容终结本次程序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南 金 俭审判员 梁勇助理审判员熊俊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全 照 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