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减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康子忠强奸、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康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911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康子忠。2011年6月16日入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衡桃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子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2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原判认定其有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的情节。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河北省衡水监狱以(2015)冀衡狱减字第566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5年9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1336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考核获2013年、2014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一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康子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及数罪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子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2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杰审 判 员 贡文忠代理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明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