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上海芝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上海芝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孙丁丁。被告上海芝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唐路1155号5幢1076室。法定代表人赵静。原告孙丁丁与被告上海芝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劲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丁丁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芝劲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丁丁诉称,2014年7月3日,原告在天猫商城被告经营的菌神旗舰店购买了一盒生灵芝孢子粉,该产品信息为:配料:优质灵芝孢子粉,执行标准:Q320981ZMS002-2008,卫生许可证:SP3101141010013468。原告食用一盒后发现口味极差,怀疑该产品有问题。经查询得知灵芝为保健品食品原料,不能添加在普通食品里面。涉案产品属于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该产品使用的执行标准:Q320981ZMS002-2008早已作废多年。涉案产品违法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无有效执行标准和生产许可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故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货款580元;2、判令被告给付货款的十倍赔偿金5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芝劲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孙丁丁在天猫商城“菌神旗舰店”(真实姓名:上海芝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1盒灵芝孢子油软胶囊,花费580元。该产品标签上注明:配料:灵芝破壁孢子粉,保质期:18个月,卫生许可证:SP3101141010013468,企业执行标准:Q320981ZMS002-2008,生产日期:2014年6月20日,上海芝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查明,2014年5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复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内容为:“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上述事实,有实物照片、订单截图、《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其中第(一)项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本案中,涉案产品系将非食品原料灵芝破壁孢子粉违法添加在普通食品中,本院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涉案产品的经营者,其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原告要求按照货款的十倍进行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将货款退还原告,原告应当返还剩余的涉案产品。被告芝劲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芝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丁丁58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杨舍支行,账号:80×××18)。二、原告孙丁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购买的涉案灵芝孢子油软胶囊一瓶返还给被告上海芝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85元合计695元由被告上海芝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许 跃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佳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