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解树良与张培良、王厚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商初字第245号原告解树良。被告张培良。被告王厚芹。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树良与被告张培良、王厚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共计707.5元,由原告解树良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