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谭伟成与梁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成,梁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59号原告:谭伟成,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彦君,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解,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伟成诉被告梁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伟成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伟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伟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谭伟成负担。审判员  何彤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凤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