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时民初字第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文彬与王安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彬,王安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260号原告:李文彬,村民。被告:王安林,村民。原告李文彬诉被告王安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华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彬,被告王安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彬诉称:李文彬为王安林提供运输劳务,经双方结算,截至2014年9月4日,王安林尚欠劳动报酬27780元,并出具欠据。李文彬多次向王安林追款未果。故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安林给付原告李文彬劳动报酬27780元,由被告王安林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李文彬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王安林于2014年9月4日出具给李文彬的欠条一份,数额为27780元。被告王安林辩称:李文彬从几年前开始为王安林提供运输劳务。因结算劳动报酬,一直由王安林的妻子出具欠条给李文彬。后王安林夫妻间发生矛盾。李文彬向王安林索款,王安林遂于2014年9月4日将王安林的妻子出具的条子汇总后出具了这张27780元的欠条给李文彬。2014年10、11月左右,王安林将货过磅好给李文彬用于抵债,后李文彬未经过磅就将货退还给王安林,故王安林要求李文彬补偿退货分量不足导致的损失7000元。2015年5月30日左右,李文彬又拿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要求王安林给钱,王安林遂于当天给了9千多元给李文彬结清了这1万元欠条。王安林要求李文彬解释为何王安林出具了27780元的欠条后会再出现一张1万元的欠条。王安林因家庭矛盾需回家核账才能确定具体欠李文彬多少钱。只要厂里恢复生产,王安林就慢慢还款。被告王安林对原告李文彬提交的欠条的质证意见:对这份27780元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系王安林本人所写。庭审中,李文彬陈述:李文彬为王安林提供运输劳务有三五年之久。前几年,王安林的妻子因结算劳动报酬曾出具一份1.4万元的欠条给李文彬,后王安林以货抵债付清1.4万元。2014年,王安林因结算2013年的劳动报酬出具了一份1万元左右的欠条给李文彬,王安林亦拿货抵债,但因货不好,李文彬将货退还给王安林,后在2015年5月30日左右,王安林给付了9千多元给李文彬才结清了这1万元左右的债务。李文彬提交的27780元的欠条系双方结算2014年的劳动报酬所形成。本院经审理查明:李文彬曾为王安林做运输工作。2014年9月4日,王安林向李文彬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文彬贰万柒千柒佰扒拾元整.27780元欠款人王安林2014.9.4日如果不给把车子开走结净2015.2.16号”。现李文彬向王安林追要27780元欠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另查明:2015年5月30日左右,王安林给付了9千多元给李文彬,用于结清一份1万元左右的欠条。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文彬提供的欠条原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李文彬为王安林提供劳务后,有权获得报酬。李文彬提交的王安林出具的欠据能够证明王安林所欠报酬数额,其要求王安林支付劳动报酬2778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王安林辩称其出具27780元的欠条系汇总其妻之前出具的欠条,但是王安林与李文彬均一致认可双方之间除了有27780元的欠条之外还有一份1万元左右的欠条,且王安林已于2015年5月30日左右向李文彬结清了1万元左右的欠条,可见27780元欠条与1万元左右的欠条之间并无关联,且李文彬与王安林在审理中一致认可双方之间除了讼争的27780元纠葛之外无其他经济纠葛,故对王安林提出的其因家庭矛盾需回家核账才能确定具体欠款数额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王安林要求李文彬补偿退货分量不足导致的损失7000元,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安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文彬支付277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被告王安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华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仇秋果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