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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宏亮与被告杨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许宏亮。被告杨永红。原告许宏亮与被告杨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农历2月6日,被告杨永红以购买车辆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约定同年农历8月6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分文未归。现请求:一、由被告杨永红向原告归还借款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经过及数额均属实。但因被告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归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2月6日,被告杨永红以购买车辆为由向原告许宏亮借款8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约定同年农历8月6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归。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许宏亮与被告杨永红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归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永红归还原告许宏亮借款8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永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鑫科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人民陪审员  谷继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