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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顾惠松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惠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顾惠松。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和平南路海四达四楼。负责人钱永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红卫,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惠松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惠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顾惠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顾惠松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露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