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陈卫良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良,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695号原告:陈卫良。被告:陈波。原告陈卫良为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依法对登记在被告陈波名下的车牌号为浙J×××××号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次查封时间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妙芳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卫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原告陈卫良诉称:2013年7月4日,被告陈波向原告陈卫良借款3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2013年7月24日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波均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4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有:2013年7月4日,被告陈波向原告陈卫良借款3万元,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9月4日,被告陈波归还借款2000元,其余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波均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卫良与被告陈波之间的自然人借贷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确认有效。现原告陈卫良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要求被告陈波归还借款本金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已归还的2000元应予以扣除。原告要求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卫良借款本金28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卫良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745元,由原告陈卫良负担175元,由被告陈波负担5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冰倩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