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995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刘海伟,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京府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伟,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二人均系再婚,199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经常有赌博等不良习惯,我为了这个家,只好选择忍气吞声,好心多次规劝,但无任何效果,被告仍劣性不改,稍不如他愿就吵骂。生活中打架现象时常发生,如家常便饭。最严重的是最近几个月前,因家务矛盾,被告将原告推下床,使其脚骨折。另外因为被告儿子结婚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赶出家,有家不能回,综上原被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恳请法院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均不是事实,我们婚后十几年,我们之间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矛盾,一家人的生活中难免出现一些小的矛盾,但这很正常。原告诉状中称我将她推下床后脚骨折,根本不存在。还有我的小儿子结婚,我们闹矛盾后是她自己出门走,不想在家。总之我认为我们婚后十几年生活没有严重矛盾,同时也够不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有女儿一个已成年,被告有儿子两个均已成年。双方再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尤其是近一年内夫妻间曾多次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夫妻关系,并分割财产。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通过沟通了解,办理结婚登记,已结婚生活十二年之久,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建议双方本着互谦互让,相互尊重的态度,认真回顾总结婚姻生活,消除隔阂,修复裂痕,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京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冰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