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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食品公司与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食品公司,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95号原告:安徽省食品公司,住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正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俊,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长征,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车保睿,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省食品公司诉被告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倪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案涉房屋**在安徽省合肥市**,位于合肥庐阳区辖区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适用专属管辖,属于房屋所在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综上,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倪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