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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调确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正军、张高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正军,张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调确字第844号申请人:张正军,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张高波,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正军和申请人张高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高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正军和申请人张高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16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张高波返还申请人张正军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4000元,合计54000元,该款于2015年10月26日前履行完毕。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高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戴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