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智清与明光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宋智清,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311196310281913,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镇和平村7组7号。现住贵州省开阳县龙岗镇龙岗一村建设组011号。被执行人明光兴,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31119720728191X,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镇,居住地贵州省修文县小箐乡小箐村四组3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修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宋智清申请执行明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明光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清偿申请人宋智清借款2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及申请执行费387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智清无固定经济收入,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智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修执字第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登林审 判 员 彭金畅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大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