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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凤彩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凤彩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93号罪犯李凤彩,女,194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高明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怀鹤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罪犯李凤彩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怀中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维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2)怀鹤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中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判决,撤销第(三)、(十五)项的判决。刑期自2012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李凤彩减刑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凤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64.8分,由于罪犯履行财产刑有困难,此批减刑上交一万元。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凤彩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凤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审判员黄仲奇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