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察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铁球与巴桑占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球,巴桑占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察民初字第28号原告张铁球,男,汉族,1985年8月23日出生,系昌都市人,现住昌都市。被告巴桑占堆,男,藏族,系昌都市人,现住昌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球诉被告巴桑占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铁球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铁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铁球承担。审判员 高 红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达瓦松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