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与李江勇、杨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6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住所地渭南市朝阳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党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红,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三贤路,该行职工。被告李江勇,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居民。被告杨华,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与被告李江勇、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与被告李江勇、杨华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江勇、杨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李江勇、杨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92元,减半收取219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