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牡东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庆鹤与梁英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庆鹤,梁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徐庆鹤,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金续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英春,女,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牡丹江汇洋商务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庆鹤与被执行人梁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东商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晓明审判员  张晨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