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娟与邱会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邱会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981号原告杨娟。被告邱会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娟与被告邱会艳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志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