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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娟与邱会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邱会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981号原告杨娟。被告邱会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娟与被告邱会艳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志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