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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风喜诉王明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喜,王明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704号原告李风喜,男,1967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明磊,男,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受理原告李风喜诉被告王明磊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明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焦作市山阳区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太行东路周庄东区53号,侵权行为地位于焦作市山阳区东方红办事处文化巷社区办公室内,即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焦作市山阳区辖区,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荣应审 判 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