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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宋广福与郑州欧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宋广福,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朱亚娜(实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欧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广福与被告郑州欧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广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广福负担。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