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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3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陆哲东与被告李少华、李建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李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985号原告陆某某,男,汉族,1949年11月24日生。被告李某某,男,回族,1963年8月4日生。被告李某某,男,回族,1965年1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志强审判员  黄清培审判员  蔡文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