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3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陆哲东与被告李少华、李建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李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985号原告陆某某,男,汉族,1949年11月24日生。被告李某某,男,回族,1963年8月4日生。被告李某某,男,回族,1965年1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志强审判员 黄清培审判员 蔡文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