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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福生与吴志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张福生,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吴志聪,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张福生与被告吴志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福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生以双方拟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福生负担。审判员  庄玉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昕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