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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4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喜盈门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479-2号原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林滔。委托代理人:方立迪、汪大伟。被告:永康市喜盈门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熊攀。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喜盈门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306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5080元,由原告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