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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东风与蔡胜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风,蔡胜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404号原告:赵东风。被告:蔡胜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风诉被告蔡胜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胜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