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永华与刘建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华,刘建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昌执字第377号申请人李永华,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建森,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昌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建森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刘建森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刘建森所有的川WAD8**的大众轿车一辆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一年,从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6日止,二、停止办理刘建森川WAD8**车辆的转户等手续。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选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光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