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易某甲,易某乙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某某,易某甲,易某乙,秦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明勇(特别授权),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甲,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审第三人易某乙,男,194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审第三人秦某某,女,194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上诉人史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4)山法民初字第0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史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史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和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被上诉人易某甲亦同意,故本院对史某某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4)山法民初字第0270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史某某撤回起诉和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64元、诉讼保全费500元,由史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史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 康代理审判员 胡显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非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