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志君与被执行人刘德胜、刘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君,刘德胜,刘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488-1号申请执行人:程志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西林办事处昭亭***号。被执行人:刘德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林小康村B区**室。被执行人:刘兴文,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程志君与被执行人刘德胜、刘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德胜、刘兴文偿还申请人程志君借款1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自2015年元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案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德胜、刘兴文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兴文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林小康村B区20室的房产;二、限令被执行人刘德胜、刘兴文自财产被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给付借款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跃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洁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