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丹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丹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黄巷新村托儿所底层。法定代表人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仁(受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瑞江花园物业管理处经理。被告周丹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丹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无锡市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