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执异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牛建华与张荣彦、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田君磊执行异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彦,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田君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执异字第145号案外人牛建华,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田李庄***号。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荣彦,男,汉族,1960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菜园街***号*号楼**号。被执行人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滨河路交叉处盛唐商务苑12幢501室。法定代表人田君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油田五一路东段大帑酒店七楼。法定代表人田建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君磊,男,汉族,1977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田店*组**号。本院在执行张荣彦申请执行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田君磊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牛建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牛建华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4)驻法执字第182-1号执行裁定欲评估、拍卖的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矿区中南路小商品市场第55号房屋系其于2008年12月20日从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手中购买所得,其已经按照购房合同支付完全部价款并入住至今,请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拍卖。本院查明,2008年12月20日,牛建华与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签订售房协议,约定: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将其位于南阳市宛城官庄镇油田职工医院西门对面中南建材市场的55号房屋以600000元的价格售予牛建华。其后,牛建华支付完全部房款并入住至今。牛建华入住后,多次请求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房屋所有权证,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承诺,承诺于2012年12月31日前保证办理完全部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牛建华将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宛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2月1日前将位于宛城区官庄镇油矿区中南路小商品市场55号(房屋产权证为:宛市房权证油字第Y01011**)的房产过户到原告牛建华名下。2014年12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了张荣彦申请执行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驻法执字第182-1号执行裁定,欲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另查明,2006年5月16日,南阳市宛城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为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颁发了宛区国用(2006)字第0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9年3月9日,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将建造在该土地上的本案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后领取了宛市房油权证字第Y01011**号房屋所有权证。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本案涉案房屋登记在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名下,牛建华2008年与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签订有书面买卖合同并支付完全部合同价款后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非牛建华自身的原因所致。故,牛建华中止对涉案房屋执行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矿区中南路小商品市场第55号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