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庞秀娥、王玉臣与吕绪明、吕飞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242号原告庞秀娥,女,49岁,农民。原告王玉臣,男,45岁,汉族,农民。被告吕绪明(又名王汉敏),男,47岁,汉族,教师。被告吕飞飞,女,26岁,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秀娥、王玉臣与被告吕绪明(又名王汉敏)、吕飞飞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秀娥、王玉臣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秀娥、王玉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