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杨智勇与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智勇,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317-1号申请执行人杨智勇,男,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西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智勇与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智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2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5273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3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