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贻坤、梁勇等与甘桂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黄贻坤,广西容县。申请执行人梁勇,广西容县。被执行人甘桂兰,广西容县。申请执行人黄贻坤、梁勇与被执行人甘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甘桂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贻坤、梁勇饲料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书 记 员 谭 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