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法执字第7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河南白硕面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白硕面业有限公司,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法执字第709-1号申请执行单位河南白硕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硕,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涛(曾用名吴建松),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樊营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2015年10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吴涛在2015年10月14日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且申请执行单位河南白硕面业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政委与最高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处理,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白硕面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邢XX执行员 李东红执行员 徐玉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