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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田浩与许小市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民执字第266号田浩诉许小市、穆宝军公证债权一案,业经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审理终结,该案(2014)京中信执字第00978号执行证书自2014年1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浩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许小市、穆宝军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查封许小市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华庭X号房屋的过户、抵押、变更手续。于2015年1月23日裁定对许小市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华庭X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款项偿还本案债务。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徐伟以569万元竞拍。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许小市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华庭X号房屋(X京房权证海字第X号)的查封手续。二、将许小市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X京房权证海字第X号)过户至竞买人徐伟名下(身份证号码X)。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君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