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1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沈凯与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凯,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1170号原告沈凯,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被告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燕南鹿鸣春大酒店419室。法定代表人蒙进暹,职务不详。本院认为,原告沈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八元,由原告沈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成桂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