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民初字第3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亮诉被告汤彦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亮,汤彦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989号原告黄亮,男,1995年4月生,汉族。被告汤彦涛,男,1984年8月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街道港越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亮诉被告汤彦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亮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高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